近日,《徐州日报》刊登了云龙区法院法官刘洁、法官助理孟子莹所撰写的案例《员工手册可以替代劳动合同吗?》,原文如下:
原告张女士于2022年3月16日入职被告某管理服务公司,从事销售岗位。被告某管理服务公司将公司制作的《员工手册》交予张女士。《员工手册》载明了张女士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薪酬标准以及公司的考勤管理、休假和假期、薪酬和福利等规章制度。张女士阅读后,在员工签名处签字,确认其接受《员工手册》上述内容的约束。当年8月20日,张女士因家庭原因从被告处辞职。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管理服务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被告某管理服务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对张女士从事的岗位、工资作出了明确约定,也体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原告张女士在被告某管理服务公司工作,接受其管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合意。
案涉《员工手册》系被告某管理服务公司单方制作提供,并非双方磋商的结果,且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此外,从一般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来看,《员工手册》常常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属文件,先有劳动关系的建立,才有《员工手册》的出现。故用人单位不能以签订《员工手册》为由,不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判决被告某管理服务公司向原告张女士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
实际上,《员工手册》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原因有三:一是从合同的本质特征来看,熊猫体育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契约,而《员工手册》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用于管理劳动者的产物,《员工手册》既没有平等磋商的基础,也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意的结果;二是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上述条款应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员工手册》的内容往往无法涵盖上述条款;三是从劳动合同与《员工手册》的一般关系来看,《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也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先有劳动关系的建立,才有《员工手册》的出现。《员工手册》不仅在出现时间上需依赖劳动合同,在内容上也大多具有补充劳动合同条款的功能。
综上,《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存在诸多不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发生纠纷。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徐州日报》刊登云龙区法院案例:员工手册可以替代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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