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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六)

来源:小编  |  发布时间: 2024-09-05  |   次浏览

  2022年2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石林某公司建设了3座钢结构生产车间,从事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加工,但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该公司的行为属未批先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时缴纳了罚款。

  安全与环保是企业的生命线之一,必须齐抓共管。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开展联合检查,同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联合制定工作方案,对辖区内生物质燃料加工行业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有效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引导行业安全健康发展。案件对同类行业监督管理具有示范性。

  2022年9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内约有1000m2石料未进行覆盖,并有1条石料破碎机生产线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鉴于该公司石料破碎机生产线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加之该企业属小微企业,且在新冠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可适当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未覆盖”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15万元;对破碎机生产线“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执法实践中,部分小微企业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抱有侥幸心理、违法经营,必须切实加以纠正。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执法普法责任,坚持惩教结合、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不断增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引导企业把守法经营变为自觉行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考虑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依法减免处罚,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的柔性执法,让企业感受到环境行政执法的温度。案件具有示范性。熊猫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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